发布时间:2019-09-25 热度:
“职业打假人”是指一种职业,指以赚钱为目的打假,利用商品过期或商品漏洞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财物的行为。
为什么会出现职业打假人,因为他们通过所谓的打假就能获得可观的赔偿,把商家当成了摇钱树。从199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通过退一赔一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开始,社会上开始出现了一个新兴的职业,就是职业打假人,他们开始专研消费领域的法律法规,穿梭于各大商场和食品店找这些商家的漏洞,大量买入这些缺陷商品然后跟商家协商或者直接起诉,以此退货并拿到赔偿款,通过这种方式谋生。
随着旧法的修改和新法的出台,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的保障力度加大,商家的违法行为代价的提升,赔偿从原来的一倍慢慢的提升至十倍,职业打假人开始大量涌现,一方面职业打假人的维权成功案例提高了一般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对我国产品质量、消费领域的立法、执法起到了弥足珍贵的完善作用,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另一方面社会现在对职业打假人的评价越来越低,认为知假买假可耻,名为维权实际上以此谋生敲诈勒索,损害了真正维权消费者的声誉。
以前几乎职业打假人的诉求即退一赔十的主张基本都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随着社会各界的呼声加大,法院开始转变了裁判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些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应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最高院的态度非常明确,即要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
案例:
一审案号:(2018)粤0307民初12158号
二审案号:(2019)粤03民终6045号
2018年6月27日刘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某餐馆花费11850元购买了10瓶进口洋酒,后以洋酒没有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法定要求为由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餐馆退回产品价款11850元并支付产品价款的十倍赔偿金118500元;庭审时被告餐馆答辩称其销售的洋酒均有合法来源,并提交了证据证明这些洋酒的来源,同时被告答辩称,刘某系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并非以消费为目的而购买洋酒的普通消费者,故其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不应支持,并提交了《深圳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查询截图》予以证明,该截图显示刘某在深圳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上的诉讼记录达600多条。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买洋酒的价款11850元同时原告退还全部洋酒,对原告主张的十倍赔偿不予支持。后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洋酒无中文标签并未影响食品安全,刘某在购买前对涉案洋酒的包装盒和酒瓶瓶身也进行了仔细查看,并进行了拍摄,刘某在购买前应当知道涉案洋酒并无中文标签,在消费时并未受到误导,其主张的十倍赔偿不应得到支持,原审法院判决正确,遂驳回刘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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