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4-25 热度:
近年来,网络消费已经成为消费者最主要的一种消费方式,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比较多。为了正确审理专门针对网络消费的纠纷案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院于2022年2月15日通过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自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
该规定中有几个条款是消费者比较关注的,也是对消费者利益影响比较大的,法宝律师在这篇文章里给大家解读一下。
一、司法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格式合同中,这几个内容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比如“收货者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平台方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赔付后,消费者不能另行投诉、举报、请求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以及其他限制或排除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平台方责任的条款,这些格式条款均为无效条款。
二、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而对商品进行必要性的拆封,在不影响商品完好的情况下,平台不得以商品已经拆封,拒绝消费者的退货的要求。
三、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平台与他人签订以虚构交易、虚构点击量、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无效。这是针对网络消费市场利用“刷单”、“刷评”、“刷流量”等进行虚假宣传问题通过法律方式进行规范。
四、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和直播间运营者,明知商家提供的商品质量有问题,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仍然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平台经营者和直播间运营者都要跟商家承担连带责任。这也要求平台和直播间都要对推广的产品做好把关,保障消费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