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24 热度:
夫妻离婚一般都是财产分配问题和孩子的抚养权问题,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夫妻协议离婚肯定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但不是所有在民政局办完离婚手续后的人都能按离婚协议的条款约定如偿所愿,先看下面一个案例:
案情概述:
顾某与徐某于2008年结婚,婚后二人于2014年在杭州购买了一套房产,该房登记于顾某名下,2017年3月二人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中一条款载明“杭州房产归徐某所有,顾某于离婚后45日内协助徐某办理过户手续”,但后顾某未主动按协议约定时间联系徐某办过户,徐某也因工作忙未及时催促顾某,后在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顾某将该房产进行抵押借款,2018年1月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顾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房产已设定抵押,客观上无法过户,因此驳回徐某的起诉。
律师分析:
上述案件中虽然顾某与徐某的离婚协议中对房产归属做了明确约定,且也在民政局备案产生法律效力,但因约定内容不够细致,导致最终流于形式,徐某的权利未能被充分保护,如果顾某与徐某在离婚协议约定离婚后2日内办过户,那顾某也很难有时间拿房产去抵押借款,因此造成徐某未能变更为房产的产权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是给顾某的履行期限过长,另一个是没有加入违约条款造成违约没有成本。
律师建议:
关于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过户的条款应这样写,“房产归XXX所有,XXX应于离婚之日起两日(时间越短越好)协助XXX办理过户手续,如有逾期,逾期一日按日千分之X向XXX支付违约金”,该条款可以让负有协助办理过户义务的一方考虑到违约成本不敢轻易违约,即使其仍拒不协助办理过户,另一方也可以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违约金,大大降低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