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10 热度: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很多时候,孩子被判一方,离婚后不给行使探视权的情况真的是很多。那么,这种情况下,应该怎么办呢?
离婚后遭遇探视权被拒,如何应对?
第一种是最理想的,也就是双方就探望的时间、时长、方式、频率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协议等方式确定下来,由于这种协商的方式基本是出于双方的合意,因此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小。
但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这就需要使用第二种方式,那就是诉讼。一方面,可以直接在离婚诉讼时就提出探望权的问题,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另一方面,如果在诉讼离婚过程中没有涉及探望权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也可以另行提起关于探望权的诉讼,确定探望的具体细节。
如果起诉后对方仍旧拒绝探视该怎么办?
根据《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如果此前已经有关于探望权的判决,您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没有,也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行使探望权。
如果子女有能力正确表达自己的感情和意愿(一般10周岁以上),能够对事物作出较为合理的判断,如果子女自己拒绝另一方的探望,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拒绝探望,则应依法中止执行或申请中止探望权,但若是受人唆使可视情节对其批评教育,甚至拘留罚款,勒令其改正错误,说服子女配合探望。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但行使过程中也并非没有限制。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探望孩子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在行使探望权的时候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
如果探望权人具备抚养子女的条件,当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后,协助义务人仍不能有效协助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的,探望权人应当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主体,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