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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22 热度:
最近疫情持续,很多企业经营遇上困难,出现裁员、调岗降薪的现象十分普遍,作为广大劳动者,愤怒之时如果处理不当,可能损失的还是自己!下面,法宝律师与大家分享一个案例。
小王于2014年8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综合部经理,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薪为7500/元。2016年4月,公司将小王的职位调整为业务员,工资也降为5000元/月。岗位调整后,小王在公司工作至2016年5月25日后,自26日起就没在到公司上班。
2016年8月25日,公司向小王邮寄《上班通知书》,要求小王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要公司报道上班,但是快递被拒收退回。2016年11月25日,公司在当地报纸上发布该《通知》,也到了小王身份住址实地走访,仍然未找到小王。2017年1月4日,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会成员通过对小王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
2017年3月1日,小王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不予支持。小王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单方调岗降薪,员工可以依法维权,但不能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该旷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并无违法或者不当……随后小王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