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24 热度:
有些朋友想通过借款拿一点利息收入,但手头上又没钱,银行贷款出来的借款很可能被认定无效,利息不能得到支持。于是想到先从亲友手上把钱借过来出借给别人,再通过贷款的方式把亲戚的钱还上,这中间转了一把,借款本金来源就不是从银行贷出来了呀!
看似没有问题,可从第三人处借款用于出借,又从银行贷款出来以偿还自己的借款,这是在规避法律,实质上还是在用银行贷来的钱出借,这种形式下的借款合同同样的无效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根据最高院颁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构成套取金融贷款转贷的借款合同无效的有两个要件,一个是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二是转贷的行为。
从第三人处借款用于出借,又从银行贷款出来以偿还自己的借款符合这两个构成要件: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办理金融机构贷款一般都要向银行说明贷款用途,比如“装修”、“购车”等。但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虚构贷款的用途,而将贷款的资金用于出借,向银行提供虚假的材料,这是构成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
二、转贷。虽然贷款资金并非直接用于出借,但从他人借款用于出借,又用贷款出来的钱偿还自己的借款,实质上就对出借的资作了替换,实际的借款本金来源还是贷款,因此已经构成用贷款转贷的行为。
因此,这种变相的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的行为还是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而且需要注意的是,这份借款合同的无效并不必然导致贷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合同无效,贷款人还是要按照合同约定,向金融机构偿还本金和利息、罚息等等。